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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安!
今天討論企業應對法律的策略:有時要裝作沒看見,有時得睜大眼睛。
進入正題。
高通必須授權競爭者
晶片廠高通(Qualcomm)持續墜落。除了蘋果及台灣 4 大代工廠控告其反競爭行為之外,各地政府也紛紛提告,包括先前的台灣公平會(後來和解)。最近美國公平交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控告高通取得重大勝利。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
美國聯邦法官六日在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對高通提起的反壟斷訴訟中,判決這家晶片製造商須將一些產業必要的專利授權給其他晶片供應商。
. . . 加州聖荷西聯邦地方法院法官高蘭惠(Lucy Koh)指出,高通須遵守對產業集團的承諾,以公平且合理的條件授權專利。
. . . 當高通的智慧財產權被併入行動通訊標準時,該公司向制定標準的組織承諾相關專利可供使用。但高通向法官主張,這些協議並未規定將專利授權給競爭對手。
但法官認為,法院判例認定,高通的承諾涵蓋一項授權給所有人的義務,包括競爭的數據機晶片供應商在內,而且須以公平且合理的條件授權。
高通的罪名是違約。高通在 2G、3G 與 4G 基頻晶片(broadband chip)擁有大量的專利。為了讓這些專利成為業界標準,高通參與了許多「標準設定組織」(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 SSO),並把這些專利「貢獻」出去。貢獻的好處是當這些專利被組織納入標準之中,所有採用該標準的企業都必須付給高通授權金。
有好處,自然也有代價。這些 SSO 並不希望企業可以因為受到標準採用,就能抬高價格、阻礙產業發展,因此要求貢獻專利的企業必須簽約承諾,以「公平、合理、非歧視性」(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FRAND)的方式對所有人授權被標準採納的專利。
然而高通雖然擁有大量無線通訊專利,並且是 2G 到 4G 基頻晶片的壟斷者,卻沒有依照上述精神授權專利。反而是採用晶片與專利「交互掩護」的策略:
- 規定「沒有授權就不賣晶片」(no-license-no-chip),用晶片的壟斷逼迫專利授權。
- 採「包裹授權」,限定對方必須一次授權高通手中所有專利。等於對方必須為垃圾專利或是無關的專利付錢。
- 授權價格以終端裝置而非晶片計費 — 512 Gb iPhone 的授權金比 128 Gb 更貴,即便晶片功能完全一樣。
- 拒絕授權給晶片競爭者,如英特爾、聯發科,僅授權給組裝廠(如鴻海)。
本次判決主要針對第 4 點。
我分析過高通很聰明的一招,就是授權給代工廠(如鴻海、緯創),但不授權給品牌(蘋果),也不授權給晶片廠(英特爾、聯發科)。原因是蘋果是大客戶,談判能力太強,會壓低價格。而晶片廠又太熟悉晶片技術,會一個一個檢驗高通的專利。只有代工業花的「不是自己的錢」,成本都會轉嫁到品牌(蘋果)身上,又不熟晶片技術,容易被高通吃得死死的。
此外,若授權給英特爾,授權金就只能用晶片組計價,不到手機價格的十分之一,當然不划算。接下來英特爾把晶片賣給代工廠,代工廠賣給蘋果,就都不用再另外付錢給高通了。
現在法院做出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判定高通必須遵守承諾,授權給所有企業,就算是競爭者也一樣。這勢必將進一步抬高英特爾、聯發科的籌碼,壓低高通未來營收。過去科技業畏於高通的壟斷,敢怒不敢言,只能承受高昂的權利金。但隨著蘋果設計晶片的能力上升,也等到英特爾的晶片足以替代高通,才終於開第一槍。
而高通的本季財報也印證噩耗連連。先是蘋果 9 月發佈的 iPhones XS、XS Max 和 XR 完全排除高通,轉而採用英特爾的基頻晶片。即便高通執行層試圖在財報說明會上表達信心,強調會跟 FTC 與蘋果商討和解;但蘋果傳出的消息是完全沒興趣和解,要跟高通打到底。連中國手機業者也開始拒繳權利金給高通。
手機市場飽和,手機廠對利潤抓得更緊。以前還能容忍高通權利金 — 反正所有手機商都被剝同一層皮 — 現在卻忍無可忍。再加上 5G 的專利分佈更分散,高通將無法「喊水會結凍」,苦日子還在眼前。
櫻桃支付的創新難題
台灣金融新創「櫻桃支付」透過媒合個人來提供跨境匯款服務。例如我在淘寶下單,需要把台幣轉成人民幣匯給賣家。櫻桃支付會幫我媒合一位想把人民幣換成台幣的用戶,稱之為「接單代付人」。我把台幣匯給櫻桃支付,「接單代付人」幫我代付給淘寶賣家,最後櫻桃支付再從中國帳戶把台幣付給「接單代付人」。
因此櫻桃支付實際上沒有把錢匯出國,而是在兩地都做本地匯款,中間用網路串起有互補需求的用戶。櫻桃支付抽取手續費。
原本是受到矚目的金融新秀,沒想到最近創辦人卻遭檢調送辦。天下雜誌做了一篇報導,開頭即十分精彩:
一年多前,金融科技新創公司櫻桃支付(CherryPay)創辦人湯化德,到金管會演講,分享他的創業過程和商業模式。
當時,他創辦的櫻桃支付,剛打敗全球 300 多支團隊,在新加坡 Startupbootcamp(SBC)金融科技(FinTech)國際新創加速器選拔賽中拿下前 10 強,被媒體稱為「台灣之光」。
前金管會副主委 . . . 握著湯化德的手,要他好好做,成為台灣金融科技獨角獸。2018 年 8 月,湯化德得再次對外解釋,他始終未變過的商業模式。但是這次對象不再是看好他的官員,而是正在調查他的檢調單位。8 月 6 日,櫻桃支付被檢調搜索,因為涉嫌違反「銀行法」經營匯兌業務送辦。
櫻桃支付遭到搜索,而且就在金管會主導的孵化器金融科技創新園區(FintechSpace)開幕前夕,震撼台灣新創圈。
我分幾個層面討論這則新聞。首先是商業模式。
商業模式
櫻桃支付學習的是「P2P 匯兌」獨角獸 — 英國新創 TransferWise。不過這模式本身也不新,就是銀樓「地下外匯」的現代版。許多中國台商口耳相傳有匯錢回台灣的地下管道。作法是銀樓在台灣與中國設有分樓,一邊收進人民幣,另一邊就付出台幣。只要銀樓資金夠大、有足夠的台幣與人民幣流量、受到顧客信任,就能經營起來。
銀行清算本質上也一樣。例如匯豐在中國與台灣有分行。兩邊每天都有用戶把錢換成外幣,匯到海峽對岸。匯豐也不會一筆一筆匯,而是在打烊時一起清算,可看成是媒合各地分行的外幣需求。而在銀行與銀行之間,也有專做外匯媒合的大型金融公司。
因此傳統銀行質疑 TranferWise 或櫻桃支付並沒有商業模式上的創新。雖然新創們宣稱匯款更快、更透明、費用更低,但銀行認為只是因為他們省略了重要的保護流程,容易淪為犯罪的工具。
這一次櫻桃支付被檢調法辦,即是因為被詐騙集團利用。根據天下雜誌報導:
根據警方公布的資料,台灣出現詐騙集團,在臉書上宣傳販賣假商品,然後透過人頭帳戶在櫻桃支付登記會員,把詐騙受害人的錢匯到國外,共有 30 多人受騙。
據透露,檢調認為櫻桃支付的模式和傳統地下匯兌的模式很像,涉嫌違反「銀行法」29 條第一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的規定。依法,只有銀行、電子支付業者等領有牌照者,可以進行國際匯兌。
櫻桃支付做匯兌業務,卻沒有像銀行一樣做好安全流程,包括盡職調查(know your customer, KYC)與防洗錢(anti-money laundering, AML)措施,是否不值得同情?
洗錢防制法防制誰
然而實際上看櫻桃的服務,會發現其銀行角色其實很淡。幾乎就只是傳遞資訊,媒合雙方而已。如果我請一個中國朋友幫我匯個錢,應該不需要取得銀行牌照。但用軟體做成媒合平台,就忽然有了「銀行」的義務?
而 KYC、AML 等規範其實也是近代的發明,並不是金融機構的「天職」。照理說錢是個人財產,要匯給誰、具名或匿名匯款應該都是個人自由;是近代政府為了打擊組織型犯罪,以及到更近代要打擊恐怖份子,才不斷擴大金融機構的責任,要求銀行詳細搜集匯款人的身份、資金來源等。
因此也越來越多人批判 KYC、AML 等規範已經脫離現實了。英國《經濟學人》雜誌長期主張 AML 遵循成本遠高於實際抓到的髒錢,淪為打擊犯罪的「劇場」(theatre)而已。許多政府透過金融機構攔截異議份子的金流 — 他們也是政府眼中的罪犯。此外,規範越嚴格,遵循成本越高,就對有錢有勢的既有金融機構越有利。
最後,政府可以指揮金融機構辦案,就容易荒廢自身偵查犯罪的能力。以櫻桃支付的案子為例,其實責任更大的平台是臉書 — 實際詐騙發生之處 — 但檢調有搜索、起訴臉書嗎?
當然,我沒有天真到以為台灣可以捨棄 KYC 與 AML。畢竟台灣囿於國際情勢,很難自外於「全球反恐」的壓力。然而當資訊更加暢通時,政府要繼續用銀行法規來規範資訊媒合平台嗎?
政府的角色
此案也凸顯了台灣政府的自相矛盾。一年前金管會稱讚櫻桃支付為台灣之光,考慮將之納入監理沙盒;於此同時,檢調認為同一套模式違法。
矛盾是因為金管會根本不該負責扶植企業。金管會應該專心做裁判,而不是教練。
前任金管會主委曾說:「金融科技會導致銀行業工作流失」,彷彿兼任勞動部部長,要捍衛銀行人員的就業。這是一種錯誤。扶植新創是另一個極端,但同樣模糊了金管會的職責。當一手拉拔的新創犯金融法規,金管會就陷入裡外不是人的窘境。
政府應該退後、縮小,只要促進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就好。不要身兼勞動部或科技部。就算是要發展產業 — 出發點仍是鼓勵競爭、保障消費權益 — 可以透過加快更新法規、迅速釐清法律疑義。給新創與舊企業一個公平、清晰的遊戲規則,其他扶植留給專業組織就好。
未來:加密貨幣
在電視影集《Billions:金融之戰》中,主角是對沖基金的負責人。他被監管組織盯上,決定派下屬頂罪入獄。為了安下屬的心,他遞給下屬一個冷錢包(cold wallet),裡面裝了價值百萬美金的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
加密貨幣只是一串數字,代表一個私鑰地址。因此要傳遞上百萬美金,基本上只需要發個簡訊或是寫在信紙上。任何 KYC 與 AML 流程都偵查不到。
從新科技回頭檢驗現有流程,可以更看清哪些必要、而哪些將會消失。例如,若櫻桃支付沒有收費,或者只是 LINE 上的一個互助群組、一個 Facebook 上的小程式,甚至只是一個電腦執行的自動合約(沒有負責人),檢調還能稱之為「銀行」嗎?又,金管會適合扶植這些下一代的新創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