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 年份 / 文章

微軟勝訴 Motorola,加深美國科技業整體優勢

微軟與 Motorola 訴訟案上週出現最新進展,我將分析這件訴訟案結果。

科技業過去說美國擅長創新與制定規範,台灣擅於規模化實現創新,中國則擅於把這些創新製造出來。這說的是 PC 時代的產業結構,現在當然不適用了。今天中國在科技業各個層面快速擴張,從製造一路往上爭取制高點。中國挾市場、資本與人力優勢全面發展,台灣幾乎不太可能守住一個水平的、橫跨所有產業鏈的壟斷位置;反而開始往特定垂直產業鏈中找一席之地。

不過,相較於台灣(以及日韓)的地位受到擠壓,美國在創新與制定規範上的優勢倒是屹立不搖,尚未受到真正的挑戰。這一部分是因為美國深厚的科技實力;另一方面是因為制定規範仰賴成熟的法規環境與企業文化。它是一種深度的互信,而這是需要培養的。中國出過籃球的不世奇才姚明,但美國有 NBA。NBA 制定籃球產業的規範以及產業典型,從中獲得巨大價值。這不是一蹴可幾,是來自超過 50 年穩定的經營與成長。

為何美國擅於制定規範?這可以從最近結案的 Microsoft v. Motorola 一案看出端倪。

尊重承諾

微軟告 Motorola 的核心訴求是對承諾的尊重。簡言之,Motorola 在 2010 年控告微軟的 XBox 侵犯 Motorola 的兩組專利,要微軟付高額的權利金。微軟則反訴說 Motorola 要求的權利金太高了,遠超過當初 Motorola 保證的「公平合理」價格。這個案子的發展我在有物上有一系列討論(123)。

由於我一陣子沒討論這個議題了,為了一些新讀者我還是先比喻一下。

假設今天有 3 家車廠 — Audi、BMW、Benz — 想推出一個「汽車對汽車連線系統」(Car to Car Connection,簡稱 C2CC)。有了這套系統,只要你旁邊的車子有連上線,你的車子就能透過 C2CC 上網。有點類似汽車的熱點(hotspot)。(暫時不管這套系統的獲利性)

可是,如果每一家車廠推出的 C2CC 互相不相容,那就都是廢物,因為都無法方便的連線。 而且 3 家車廠會的技術通常也各不相同。比如說 Audi 懂無線通訊,BMW 懂介面溝通,Benz 懂資料壓縮。為了方便解釋,我們假設這 3 個技術結合就足以做出 C2CC。因此為了整合技術與相容性,這 3 家車廠必須合作推出一個共通標準,把餅做大。

但此時 Toyota 與 Ford 還是不會願意採用 C2CC 的。因為技術在 Audi 它們手上;一旦 Toyota 採用,很可能會被這 3 家車廠告專利侵權。到時賠都賠不完。或是哪一天 Audi 等車廠忽然禁止其他車廠用它的技術,那可能連車都賣不出去。

如果只有 3 家車廠採用 C2CC,那還是沒用。於是為了推展 C2CC,Audi、BMW、Benz 成立一個 C2CC 協會。協會宣示「手中有相關專利的會員,承諾未來只跟採用 C2CC 的企業收取「公平、合理、非歧視性」的權利金」。如此一來,Toyota 跟 Ford 可以放心採用 C2CC,不用擔心有朝一日被 3 家車廠拿回使用權。頂多,Toyota 只要付給 3 家車廠「公平、合理、非歧視性」(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的權利金即可。

Wifi 專利比 Wifi 晶片還貴

跟本案對照,就是 Motorola 跑去跟採用標準的微軟要求很高的權利金。這裡的技術是 Wifi 與 H.264,協會是 IEEE 跟 ITU。

2010 年時,Motorola 跟微軟說:『我要授權兩組專利給你。』這兩組專利分別與 Wifi 與 H.264 影音協定有關。由於這兩組專利都是標準關鍵專利(SEP),而且 Motorola 是 IEEE 與 ITU 兩個標準協定組織(SSO)的會員,因此 Motorola 曾經承諾必須以「公平、合理、非歧視性」的條件授權。

沒想到,Motorola 給微軟的開價卻是「最終零售產品」的 2.25%。換句話說,一台 XBox 360 如果 $200 美金,Motorola 便要收 $4.5元,比 XBox 360 裡的 Wifi 晶片還貴!如果 XBox 360 還執行 H.264 功能,那麼  Motorola 就要拿 $9 美金 。微軟等於立馬損失 4.5% 的利潤(如果賣 XBox 有利潤的話)。

因此,微軟反訴 Motorola 違約,也就是違反當初承諾的「公平、合理、非歧視性」條件。詳細的法律攻防我寫在「關鍵勝利:摩托羅拉要40億美金,換來不到微軟一小時的營收」與「乘勝追擊:微軟痛電摩托羅拉,贏得天才陪審團判決」兩篇文章。最後,法院判定合理的權利金為每台 XBox 360 最高約 $0.4 美金。陪審團認為 Motorola 的 $9 美金開價違反了當初的承諾。

Motorola 辯稱它只是「先開高價給微軟殺」,但陪審團未採信。微軟很清楚的指出 Motorola 的高價根本高到是在勒索。

微軟的律師舉例

任何正常的陪審團,都不可能認為一台一般的福特 Taurus 轎車開價 $5,400 萬美金合理,或一間西雅圖區一般的三房房子開價 $8 億美金合理 — 而這開價超過合理價格的倍數,跟 Motorola 為 H.264 專利開價超過「公平、合理與非歧視性」的價格的倍數相同。

換言之,有人賣車討價還價是先出價 $5,400 萬美金嗎?或者直接看圖片對比 Motorola 的開價與合理的價格:

 microsoft

微軟律師對比 Motorola 的開價,以及法院判定的合理權利金。圖片來源:有物報告

為何 Motorola 要開天文數字的高價?

那為何 Motorola 當初要開這種離譜的高價?因為 Motorola 不是真的想要這幾個專利的權利金。2010 年時,智慧型手機還在戰國時期的擴張期,也開啟了手機業的「世界專利大戰」。蘋果告三星、蘋果告宏達電、Motorola 告微軟、微軟告 Motorola、Motorola 告蘋果、蘋果告 Motorola,以及 Nokia 告所有人等。滿天訴訟亂飛。這也促成了 Google 併購 Motorola 與後來微軟併購 Nokia 兩大錯誤手機併購案

所以當時 Motorola,以及後來併購 Motorola 的 Google,真的不是為了權利金告微軟,而是為了逼迫微軟交互授權微軟手中的其他專利。但這違背公平、合理、非歧視性的授權精神。換句話說,以之前的 C2CC 為例,如果 Audi 可以為了逼迫 Toyota 交出手中專利而提出天文數字的授權價格,那也沒有所謂的「公平、合理、非歧視性」了。

在上訴法院落幕

上週,聯邦上訴法院基本上結束了本案。上訴法院同意地方法院的計算方法合理,Motorola 最高只應該得到約 $0.4 美金權利金。所以,上訴法院說,陪審團判決 Motorola 的開價違反承諾是合理的。此外,上訴法院也同意 Motorola 跑去德國以及聯邦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試圖禁止微軟產品進口,也違反了「公平、合理與非歧視性」的授權精神。因此上訴法院確認了 Motorola 應該賠償微軟約 $1,450 萬美金。

從 2010 年到今天,Motorola 與微軟都人事已非。Motorola 繼續飄泊的命運,又被 Google 賣給聯想。而微軟正在則逐漸邊緣化其手機與 XBox 等硬體產品,轉身投入訂閱軟體的方向。在經歷了「世界專利大戰」的混亂期後,科技裝置的價值鏈逐漸塵埃落定。Motorola(聯想)與微軟可以視為往價值鏈的兩個極端走,一個走向硬體,一個走向 App。本案對雙方或許都已是陳年往事了。

然而對科技業整體來說,雖然經歷了五年,但這個案子再次確認規範是有效的,承諾必須被遵守。法院證明了它有能力理解商業競爭的背景與策略,並且保護當初承諾的真正意義。企業因此可以繼續組織新的標準組織,嘗試訂定更創新或是更精細的遊戲規則。而其他企業也還是會願意採用新的標準。因為它們可以集體信任這套規範。

做到這一點沒有看起來那樣簡單。光是要理解 2010 年時 Motorola、微軟、Google 與許多競爭者的相對位置,以及 Wifi 與 H.264 技術的價值與各個面向,就不是件容易的事 — 光我就寫了 4 篇。法院系統必須讓業界可以充分反映意見,以及讓雙方辯論,才能持續與時俱進,跟上產業腳步。如此才能贏得產業界的信任。但一旦信任成形,企業習慣制定與遵從規範,這個產業就能夠集體合作,進步的必然更快。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