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無線網路巨擘 AT&T 傳與影音集團 Time Warner 達成 854 億美金併購協議

美國第二大電信公司 AT&T 以 854 億美金(約 2.6 兆台幣)收購影視媒體集團時代華納。AT&T 提供通訊、寬頻及付費電視服務,使用者超過 1 億人。時代華納旗下擁有 HBO、CNN 新聞網和華納兄弟影業。AT&T 執行長史蒂芬生(Randall Stephenson)希望讓使用者消費一次,就能透過不同載具上收看優質內容。時代華納執行長畢奇斯(Jeff Bewkes)認為,合作後內容將更有效地觸及消費者。Link


原本寫的不是這一則,但臨時出現重磅消息,讓我只得在出刊前不到 8 小時內快快重新寫一篇。若有疏漏請多包含。

首先我們來感受一下這個併購的巨大。金額:約 2 兆 6,660 億台幣。買家 AT&T 是美國第二大無線電信業者(ISP),另外擁有寬頻固網,以及全美最大的付費電視系統 — 衛星電視 Dish TV。可約略比擬為台灣的中華電信。

賣家時代華納則是美國第四大媒體集團,旗下擁有 CNN 新聞網、HBO、華納兄弟影業、New Line Cinema 等。這樣說好了,若併購順利完成,AT&T 手中將擁有的資產,除了帥氣的 CNN 主播 Anderson Cooper 之外,還有「冰與火之歌」、「哈利波特」、「魔戒三部曲」、「全面啟動」(Inception)、蝙蝠俠、超人、政治脫口秀「上週今夜」(Last Week Tonight with John Oliver)、美國職棒大聯盟與 NBA 的轉播權,以及一系列樂高電玩遊戲。

這是歷史性的併購案,但不是偶然,只是近五年來美國頻繁的電信與媒體併購的其中一件。在最近五年內,Comcast 併購了 NBC 媒體集團及電影製片公司夢工廠(Dreamworks)。Verizon 則併購了線上媒體集團 AOL 以及部分的 Yahoo。

以下從簡至深,我分析兩個問題:第一,美國的反壟斷監理單位會准許此併購案嗎?第二,為何電信業與媒體集團要整併?

第一個問題,從法律的觀點,我認為會准許。這是因為電信業與媒體業分別屬於「通路」跟「內容」,基本上互不競爭,因此不會有水平(horizontal)整合的壟斷問題。反之,若是中油跟台塑合併,或是中華電信跟遠傳合併,就會有疑慮。

但讀者可能會質疑,萬一 AT&T 把「冰與火之歌」變成獨家,僅限 AT&T 用戶觀賞,這樣不是不公平嗎?

但「不公平」的一體兩面就是競爭,競爭就是鼓勵不公平。上述例子「以內容綁定通路」本身並不是問題。就像 Netflix 自製「紙牌屋」影集,也是獨家啊!台灣各家線上串流(OTT)平台都主打獨家內容,也沒有壟斷問題。

各家電信業自製內容,是讓競爭加劇,反而值得鼓勵。真正有號召力、不可或缺的內容,例如「康熙來了」,也不見得適合獨賣一家。事實上其最賺錢的方法是授權所有通路,獲得最大授權費;而不是只授權給同集團的第四台系統(例如旺旺集團沒買成功的中嘉系統)。

反而「以通路綁定內容」會有競爭疑慮,因為這是以壟斷帶動非壟斷。比如說,AT&T 宣布「凡是用 AT&T 網路看「冰與火之歌」的用戶,觀影時間不算在上網時數限制內」。這就會打擊到 Netflix;因為電信業者有規模經濟,很難替代。不過這一點則受到「網路中立性」(Net Neutrality)原則的規範。我預計美國的監理單位在這一點上會有較多意見。

總之,通路與內容互相帶動的效益不見得大,還會受到監理單位的規範。那麼為何電信業與媒體出現整併潮呢?

從大的視角來看,是因為當遞送不再是瓶頸,「最懂得觀眾需求的企業,才能做出最賺錢的內容」。這裡的賺錢不只是觀眾付費,更指的是賺「廣告錢」。現在最懂觀眾需求的企業,是 Facebook、Google、Youtube、Netflix、蘋果與 Amazon 等企業。他們擁有顧客的第一手資料。當他們做內容,例如 Apple Music、Amazon Prime,以及 Netflix 本身,傳統媒體公司很難抵擋。

而除了上述企業之外,還有誰掌握觀眾的第一手資料,包括姓名、信用卡、瀏覽記錄、上網時間等?電信公司。傳統媒體抱上電信公司,是為了不被邊緣化。電信公司併購媒體公司,則是為了在長期僵持的用戶爭奪戰中,拉出另一條戰線。

當 AT&T 跟美國政府報備此併購案時,一定會主張「我們沒有壟斷!你看現在的廣告主,面前有這麼多選擇,包括 OTT、Facebook、Google、Youtube 等。我們的合併不會造成市場傾斜。」正因為說得沒錯,所以這一個併購案說到底,仍然是防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