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使用者習慣改變,音樂業有籌碼和 YouTube 談判

YouTube 透過內容識別技術 Content ID 偵測侵權內容。著作權人能要求下架侵權影片,或是透過影片中的廣告獲利。Google 表示 98% 著作權人選擇後者,以及 Content ID 推出至今已為著作權人帶來超過 20 億美金獲利。Link


這是每隔一陣子娛樂業都要跟 YouTube 打的戰爭。

我現在邊打字,邊開著 YouTube 聽音樂。但很多時候人們在 Youtube 上看的不是合法影片,而是盜版或是非法改造的。例如「粉絲自製中文字幕」影片,或是韓劇「太陽的後裔 — 線上共享教育版」。

這些盜版影片顯然侵害了唱片、電視、電影業的權益(以下合併討論時,合稱娛樂業)。那為何它們不控告 YouTube?因為根據目前美國的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網路平台有「避風港」條款(safe harbor)— 只要 Youtube 能證明已提供了標準的防盜技術,就不用為平台上的盜版內容負責。這是為了保護這類 UGC 平台能不用飽受訴訟之苦。

而 YouTube 提供的標準防盜技術就是 Content ID。例如,當唱片業把一段音樂 MV 上傳,YouTube 會掃描內容,分析模式(pattern),然後自動比較其他影片。若發現同樣模式的影片 — 也就是盜版影片 — 唱片公司可以選擇四個動作之一:關掉該影片的聲音、移除整個影片、只追蹤數據(置之不理),或是「攔截」盜版影片帶來的廣告收入。第四個選項是指盜版影片的廣告收入都轉給正版的著作權人。

根據 YouTube 的說帖,98% 的權利人都選擇第四個選項,攔截廣告收入。

聽起來 Content ID 很理想,但娛樂業越來越不滿意。一方面是唱片業發現廣告收入對娛樂是杯水車薪。據統計,YouTube 帶來的音樂收入到現在還輸給 CD 銷售收入!另一方面,是出現了新的選擇,如 Apple Music 與 Spotify 等付費訂閱服務。後兩者的音樂播放次數雖然加起來都還不到 YouTube 的一半,但帶來的收入(每位使用者約 $120 美金)卻是 YouTube 的 60 倍之多。

因此以歌星 Taylor Swift 及 U2 的 Bono 為首,唱片業要求美國國會修改 DMCA,拿掉「避風港」條款,讓 YouTube 為每一份盜版影片直接負責。一旦成真,YouTube 等 UGC(使用者內容)平台必受重傷。

YouTube 於是跟著刊出了本新聞提到的這份報告,主張 Content ID 卓有成效。Youtube 說「抓到了 98% 的盜版影片」」,以及給唱片公司「共發出了 20 億美金廣告收入」。

若看深一層,會發現這其實是商業模式本質的衝突。YouTube 賣廣告,需要流量,因此希望有最多的內容,才能從眾多的觀眾每人身上賺到一點點「眼球費」。而唱片業賣音樂,本質上是一種差異化的產品,追求的是從被觸動的人身上收取較高的「感動費」。所以唱片業可以接受 YouTube 播放官方 MV 來帶動專輯的銷售,但不能容忍使用者直接下載高音質的 mp3。

最終我想美國國會不會完全廢除「避風港」條款,畢竟 UGC 平台有很重要的價值。妥協將落在「標準放盜措施」的定義以及分潤的高低。

2007 年蘋果的 iTunes 體系快速成熟,以及 YouTube 的問世,很重要的背景因素是娛樂業正被盜版打得七零八落。娛樂業別無選擇,只能寄望蘋果與 Google 更方便的介面,能取代盜版「免費」的價值。事實也的確如此,當人們習慣了 iTunes 與 YouTube 的方便之後,「花時間找免費載點」變得越來越不划算。音樂業也重新蓬勃起來,進入了新的黃金時代。不過此時平台選擇多了,音樂業說話又開始大聲。